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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三)

    发布日期:2019-04-16    浏览次数:

    第四章  检查与惩治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院(系部)、实验中心、实验室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层面的检查制度并认真落实。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布置、卫生维持、水电安全与保管、化学与生物废弃物(气、液、固态物)的处置管理、危险物品安全、放射性安全等。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院(系部)及实验室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并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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