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学校资产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各院(系部)实验中心具体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求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先到主管部门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保持实验仪器设备的良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满足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是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院(系部)要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物质管理制度。学校对管好、用好实验仪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各院(系部)的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的需要,充分考虑技术水平、使用率、存放、防护等条件,制定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对所申购的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等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准确列出所购实验仪器设备的详细技术指标,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将各院(系部)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提交主管校长、校长审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报理事长审批,经理事长批准后由集团公司采购中心统一组织购置。
第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按《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大型、精密、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教字〔2015〕69号)执行。
第八条 学校鼓励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但必须提交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申请,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
第九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由集团公司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时必须由使用部门、审计处、监事会、资产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参加,进行招标或议标进行采购。
第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由学校资产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的基本要求是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与合同相符,质量指标合格,零配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齐全。如发现破损短缺,性能指标达不到说明书要求等情况,应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验收合格的实验仪器设备应及时填写验收报告,建立实验仪器设备档案、卡片、标签。
第十一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在制作完成后,学校资产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要组织验收,达到设计要求的,办理有关实验仪器设备入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