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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二)

    发布日期:2018-12-20    浏览次数: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实验仪器设备由资产处宏观管理,主管业务部门归口管理,各使用部门具体管理。要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实验仪器设备应分类编号,分别建立帐、卡、标签、档案等,账目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仪器设备单价在200~1000元的为低值耐用品,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各使用部门要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实验仪器设备原始技术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电路图、装配图、附件清单、装箱单等)、使用记录、维修和校验记录等。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需建立4份档案,存放校档案室1份,主管业务部门1份,实验室办公室1份,随机1份。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进行操作和管理,操作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后要填写《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普通仪器设备使用后填写《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确需拆卸和改装时,必须取得使用单位领导和主管业务部门的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事后要将变动的详细情况记录归档,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属于学校财产,各使用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爱护仪器设备,保证本部门的设备齐备完好。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等工作。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保管过程中若有损坏,要做好记录,及时维修。仪器设备的维修采用报批制度,填写《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
    (一) 单次维修费用在200元以下时,由部门领导在维修申报单上签署意见后进行维修。
    (二)单次维修费用在200元以上时,由部门领导在维修申报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并签署维修意见,报主管校长、校长审批后维修。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按“谁产谁修”的原则,维修申报批准后,由生产厂家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修复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检验维修质量,填写《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若维修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验收人应拒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组织3人以上有关专家进行联合验收。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成,验收合格后,仪器设备使用保管人必须认真填写《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纪录》,详细记录仪器设备的故障原因及修复后的技术性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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