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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三)

    发布日期:2018-12-20    浏览次数: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调剂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调剂
    (一) 需要调剂的仪器设备必须是闲置、多余或已不适用于本单位教学科研等使用的仪器设备;经改装或同类型拼装,而技术鉴定验收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
    (二) 对于因教学或科研任务变动等原因而闲置的仪器设备,要及时上报主管业务部门,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统一调剂,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和不及时验收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属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并及时做好这些仪器设备的调拨工作。
    (三) 经技术鉴定已确定调剂的仪器设备,应填写《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物资调拨单》,经财务处同意、双方领导签字后,由调出部门将所附的零配件、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随同仪器设备一并移交调入部门。对校内无法调剂的设备,另行处理。
    (四) 对擅自将仪器设备调出校外的部门,学校有权责令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一) 仪器设备的报废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已被淘汰的仪器设备;
    2.使用时间过长、零部件严重磨损、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正常运行、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
    3.购买不到维修配件,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二) 仪器设备的报废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部门领导签字;
    2.报废申请单报学校资产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待报废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后,由学校资产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方能报废;
    3.大型精密仪器报废,除办理正常报废申请外,还要写出报废论证报告报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资产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方能报废。
    (三)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
    1.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要填写《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单》,一式3份,学校资产处、主管业务部门、使用单位各一份;
    2.报废仪器设备按资产管理报废处理办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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