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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四)

    发布日期:2018-12-20    浏览次数:

    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含附件及技术资料)均属设备事故,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第二十七条 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并上报主管业务部门;仪器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 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二) 不按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
    (三) 尚未掌握操作方法及使用条件,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四)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五) 由于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六) 由于管理人员失职造成的仪器设备被盗,由保卫或公安部门认定原因;若被盗仪器设备被追回后完好无损,要对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若被追回后已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若不能被追回,则按仪器设备的折旧价值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根据具体情况计算金额:
    (一) 对公、民两用设备要严格计价赔偿;
    (二) 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三)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
    (四)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比例计算公式:
    (一) 仪器设备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计算机(电子)类:折旧年限8年。
    仪器仪表:折旧年限15年。
    机械类:折旧年限20年。
    (二) 200元—800元的低值耐用品,酌情赔偿原价的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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