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所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使用的情况下,若仪器设备仍有时间可以使用,经学校批准、主管部门同意后相关部门和个人可以借用相关的仪器设备,借用时要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借用分为无偿借用和有偿借用。无偿借用是借用者不付使用费的借用,只限于校内各部门之间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借用;有偿借用是借用者根据使用仪器设备情况给付使用费的借用。
学校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包括校内有偿使用和校外有偿使用。校内有偿使用是指除正常教学、科研以外的其它使用,包括对学生开放、在校内对外开展培训等使用;校外有偿使用包括仪器设备的对外出租、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使用等。校内有偿使用原则上优惠于校外有偿使用。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之间因教学、科研需要无偿借用仪器设备时,出借仪器设备的部门要与使用部门积极配合,保障使用。无偿使用仪器设备的部门在使用仪器设备前,首先要写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然后经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才能借用。
第三十四条 有偿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计算如下:
有偿使用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原材料消耗费+仪器设备维护费+工作人员劳务费+仪器设备更新费等。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收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使用分配办法。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确需外借时,校外借用单位必须持有正式介绍信,先向财务处交纳相应租借费,凭交款收据到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 校外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如确属需要,应办理续借手续。被借用仪器设备收回时,须双方当面检查,如有损坏或零部件缺失,借用部门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不得擅自带出学校借给个人使用,严禁流入个人手中或私人占有。
第三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计量校准仪器设备均不准借出校外,校内互相借用时,设备技术负责人,应随机操作或指导使用。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借出和归还时,实验室主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借用人员要互相配合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附件数量等,并签订书面借用协议或归还记录。借出仪器设备如有损坏和丢失,由借用部门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对借出的仪器设备,借出部门应及时催还,逾期不还应由经办人负责追回,设备追不回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办人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