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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工作条例(一)

    发布日期:2017-06-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实验室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作为工作重点。
    第三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基本条件。实验室在校、院(系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要加强科学管理,搞好实验室的改造和建设;要有重点的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逐步实现实验室建设的现代化、数字化、信息化。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制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合理安排实验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  要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逐步增加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的比例,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使实验教学体系适应于学校教学改革要求。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研任务,使教学与科研工作相互促进。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努力提高利用率,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全体学生开放。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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