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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工作条例(三)

    发布日期:2017-06-21    浏览次数:

    第四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人数、实验教学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核定。
    第十九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建设和培养,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加强实验室人员培训和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厚德敬业、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的实验队伍。
    第二十条  院(系部)一级的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由相应专业副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实验中心所属专业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规模较大的实验中心(室)可设若干名副主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心(室)主任、副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二条  院(系部)一级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二)负责组织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调试、验收、维护维修等工作,提高其使用效益;
        (三)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做好实验室人员岗位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等工作;
    (四)负责协调、落实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实验室检查、评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 领导并组织完成条例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检查、督促完成实验室各种信息数据的统计报表;
    (三) 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类物品和库房管理,审核物品的领用;
    (四) 组织安排实验室人员的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对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实施细则由各院(系部)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制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人员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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