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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工作条例(四)

    发布日期:2017-06-21    浏览次数: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全面规划。各院(系部)实验室应根据本部门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提出具体的发展建设规划。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年度建设计划。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九条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必须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舍占用及水电费、材料和低值品费以及服务人员劳务费,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三十条  要创造条件,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省重点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院(系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照本条例的要求是否具备条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初审后,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定后报学校批准。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销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院(系部)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实验室的撤销,需要由院(系部)详细说明实验室撤销的理由和方案、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处理意见等,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制定实验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各院(系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逐步采取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内容、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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