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环保、劳动保护
第三十六条 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保证。全校各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加强安全教育,重视安全技术工作。各实验室要设一名兼职安全技术员,要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制度和设施,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应对易燃、易爆、粉尘、有毒(物质)气体、高温、低温、高压、放射性物质、病菌、激光、超净、热辐射等各种对人体有害的实验室环境及有关设备,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由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执行,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与身心健康。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安全的规定,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试剂,易爆和剧毒危险品,应按规定设专门仓库存放,并制定专人(二人)妥善保管。领用时要严格掌握,做到专人领用保管,安全防范措施可靠。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应尽量采用危害性小的实验方法,妥善处理好有毒性试剂的容器和实验动物尸体,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要统一收集,交环保部门认定的企业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健康待遇。
第四十一条 对由于主观疏忽和违章操作等原因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损失等重大事故时,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做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