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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教学管理条例(一)

    发布日期:2016-10-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学生的实验操作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生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严谨细致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条  加强实验教学过程管理,规范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并通过环节管理构建过程管理,是建立完善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机制、制定科学的实验教学评价办法的基础,是创建高效的实验教学组织实施形式、优良的实验教学秩序、保证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的前提。为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提供服务,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条  实验课性质:分为基础实验课、专业基础实验课、专业实验课、创新实验课等。
    第四条  实验课程设置形式:分为非独立设课实验课程、独立设课实验课程和科技竞赛创新活动等。
    (一)非独立设课实验课程:实验课附属于理论课,伴随理论课一同开出,不单独计算学分。主要目的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的基本技能和方法。
    (二)独立设课实验课程:实验课独立设置,不依附于理论课,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开出,并单独计算学分。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的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和实验方法。
    (三)科技竞赛创新活动:包括选修实验室开放项目、参加教师科研项目、参加各类制作、创作、竞赛活动及技能训练等。学生利用各类开放实验室和实训中心等条件,完成培养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达到一定学时并取得成绩、成果,可按照规定核计创新奖励学分。
    第五条  倡导实验课独立设课:基础实验课、专业基础实验课原则上应独立设课,鼓励专业实验课独立设课。应结合学科专业课程及实验项目的内在联系,对没有独立设课的基础或专业基础课实验项目,要逐步整合为独立设置的实验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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