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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工作条例(二)

    发布日期:2017-06-21    浏览次数: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全校各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与归口管理体制,由一名校领导主管,校级职能机构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定实验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三)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四)主管实验仪器设备、材料等,提高使用效益;
    (五)主管实验室队伍。与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职务评聘等工作。
    (六)负责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将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实验室进行整合和优化,逐步完善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各院(系部)可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需要设一名副院长(副主任)或一名实验中心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专业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设置实验室主任、副主任。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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