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全校各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与归口管理体制,由一名校领导主管,校级职能机构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定实验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三)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四)主管实验仪器设备、材料等,提高使用效益;
(五)主管实验室队伍。与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职务评聘等工作。
(六)负责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将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实验室进行整合和优化,逐步完善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各院(系部)可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需要设一名副院长(副主任)或一名实验中心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专业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设置实验室主任、副主任。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