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对剧毒和放射性物质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部门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七章
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物品账卡的设置,应按适当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做到口径一致以便对查对和分析研究。
各部门设账卡要求如下:
1、校级财务部门应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分别设置总账,并按校级物质主管部门和一级分类目录设置一级分类分户账,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金额记录。
2、肖局物资主管部门应设置于财务部门对口的一级分类账进行金额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账,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系级物资主管部门应设置于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对口的二级分类账。
3、各级库房都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卡),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4、基建材料的账目设置及账务处理,根据“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物品帐卡和收支单据,应由:@统一规定。一切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验收员、发料人)的签章。账(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卡)销毁应该按财务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账务处理的手续如下 ;
1、保管和记账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帐(卡)交接必须严格,要有经手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2、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分别填入入库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向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账。
3、使用单位领、退物品,应该分别天蝎领料单。各级物资主管部门,应将库房物品的进出数量和金额,按月填报校级物资主管部门,由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转报财务部门(只报金额)。
4、报是损坏、报废、调出校外物品,必须报送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账户。价拨校外的物资,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作自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
5、各级库房应经常对有变动的物品进行抽点,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盈盘亏须报经校(院)长批准,经财务部门签证后才能调整有关帐(卡)。
6、各级物资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库房核对帐,物情况,校级物资主管部门每年应与财政部门至少对帐一次,做到账账相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附属单位的物品管理,可参照本拌饭执行,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生产单位,应参照有关企业的管理要求建立制度。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为校外单位来料加工、实验或修理的物品,应作为外单位寄存物资处理,单独设账记录,及时结算清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施行,各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个小有关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原教育部和财政部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颁发的《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施行草案)作风废。
物品一及分类目录
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黑色金属
二、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三、煤炭及石油产品
四、木材
五、水泥
六、化工原料及试剂;
七、建筑材料。
消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玻璃仪器及器皿;
二 、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三、实验用小动物
四、劳动保护用品
五、三类物资
低值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二、低值工具和量具;
三、低值文艺、体育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