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该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精神,逐步推行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储备定额应经校(院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注意改善库房条件,在可能条件下逐步配备必要的量测、检验仪器和工具,加强对物品的质量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库房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稀缺物品应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应定期进行查对。
第十四条 物品的领发制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领料计划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认真核算。计划外临时需要可临时申请审批。对贵重稀缺物品的领用应从严审批。一般物品的领用,尽力简化审批手续。领用低值品应尽可能以坏换新。仓库要做到物品领用方便、保证急需,并逐步实现送货上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多余不用的物品,应办理退库手续。退回仓库前必要时应经质量鉴定。校、系库房对使用单位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品和包装材料应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收,尽量整修使用,改制利用、变价出售和调剂处理。
第五章 在用物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的和专用的可限量备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并在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账簿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