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基本建设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第七条 物品一级分类,学校不能随便变更。二级和二级以下的分类,学校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自行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库存物品的记账价格,按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计划及购置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工作任务,库存物品的储备定额,以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资料,并结合当年基本建设投资和经费的可能与库存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各系(厂)及行政单位分类编制统配部管和进口物品的年度购置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校有关业务部门汇审平衡物品用途,分别列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提请主管校(院)长批准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根据国家物资供应渠道组织订货。基本建设所需的材料申请计划,按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编报。
第十条 采购物品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由专职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工作原则上由校一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在校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指导下,可由各系或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做到即使采购,保证供应。
第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应或运输单位提出,即使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