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放组织管理
(一)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各院(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不定期(每周1-2次)检查开放情况。
(二) 学校设立开放实验室专项经费。开放实验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开放实验室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实验室实际开放的实验内容、指导教师工作量和成果核算。
(三) 每学期开学初,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相关实验室开放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向学生公布,学生根据已公布的开放实验项目可向相应的实验室预约。
(四)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等情况,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并配备相应的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同时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
四、学生成绩评定
(一) 参加开放预约实验的学生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二) 参加自选命题实验的学生应从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实验过程、实验结果等多方面进行认真分析论证,归纳总结实验项目的创新设计思想和收获与体会,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各院(系部)实验室组织教师采取演示、面试等方式进行成绩评定。
(三) 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学生应在项目完成时撰写总结报告,参加教师科研项目的学生应提交阶段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视项目来源可采取由学校、院(系部)组织教师组进行鉴定、验收和评定成绩。
(四) 学生自选命题的实验报告、课外科技活动的总结报告和参加科研项目的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由实验室归档。
五、学分申请与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
(一) 学生学分申请措施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学分。
(二) 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
开放实验项目,其实验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照实际指导时间折算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折算标准为每指导两个小时计1个标准课时工作量。但必须有指导记录,并经实验室主任、院(系部)负责人认定,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