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资格
(一)实验主讲教师应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实验指导人员可由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助教可作为实验辅助指导人员参加实验指导工作。
(三)首次上岗主讲、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经课程主讲教师、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分管院长(主任)等听讲、评议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实验课程的备课
(一)了解所指导实验相关的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
(二)编写实验教案,要求学生提前预习。
(三)了解实验中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并能熟练使用。
(四)检查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是否完备。
(五)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学生纪律管理
每门实验课程开始前,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宣读和讲解《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及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并对在实验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每次分组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
(一)实验开始前,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遇紧急情况时的处理办法等。
(二)实验期间,实验指导教师要维持秩序,不得离开现场,关注学生的实验进展情况,注重对学生实验习惯的培养和考核,鼓励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科学态度。
(三)学生实验完毕,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条 实验报告的批改
(一)各院(系部)参照《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实验报告撰写与批改规范》制定具体的批改细则。
(二)教师应根据本院(系部)制订的实验报告格式和撰写规范要求,检查学生填写的报告是否完整、规范。
(三)教师要及时批改实验报告,一般应在学生下次实验课前批改完毕,及时发还给学生。使学生能了解上次实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在下次实验报告书写时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四)每次实验报告成绩在教师手册上都要有记录,作为评定该门课程总成绩的依据。
(五)期末时负责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收回,交实验室集中保管、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