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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教学管理条例(三)

    发布日期:2016-10-12    浏览次数: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配置:基础实验课原则上按标准班每人一套配置;专业基础与专业实验课,既要保证实验教学效果,又要提高设备利用率,按需配置。
    第八条  实验分组人数:为保证实验教学效果,原则上基础实验课每组1人,专业(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2-3人,专业课实验每组3-5人(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以满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
    第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配备: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原则上每个指导教师一次指导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25人,上机类实验课每个指导教师一次指导学生人数可增加到40人。有特殊要求的实验课人数安排,由院(系部)核定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与变更
    (一)凡列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实验课程均须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由各专业实验室负责人或课程主讲教师结合教学需要制订,在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后一个月内交院(系部)审核汇总,报送教务处进行汇编。
    (二)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应配合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的修订进行。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
    (三)必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开出实验课和必修实验项目。若确属教学人员或硬件条件不能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包括新增、更改和删减)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必须由实验任课教师会同实验室负责人以书面方式说明原因,由院(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的选用与编写
    (一)实验课程必须要配备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的选用应由实验室和教研室相关教师共同讨论确定,应优先选用国家推荐的或近三年出版的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二)鼓励学术水平较高、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根据教学实际要求,编写有特色的、高质量的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
    第十二条  实验课表的制定
    (一)实验教学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课程表等。
    (二)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课程表,需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制定,并报送教务处备案。实验教学要按教学计划和课程表安排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有院(系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各院(系部)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工作;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修实验,并创造条件增开选修实验。
    (四)基础或专业基础实验室必须承担面向全校相关专业的实验教学任务,并制定相应的任务书和课程表。
    第十三条  实验课程的考核
    (一)所有实验课程都要进行考核与成绩评定,成绩以百分制计算。
    (二)实验成绩要根据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平时成绩应参考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实验态度及实验纪律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凡无故缺课达3次以上者,或抄袭、缺交实验报告次数占实验报告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该实验课程的成绩以不及格计(独立设课)或该课程的实验成绩以零分计(非独立设课)。
    (四)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验部分与理论部分的成绩比例大致按教学大纲中二者的学时比例划分,合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提倡采用实际操作的考核形式,若条件不具备时,要进行笔试考核(可单独出题或与理论部分合并出题)。对于实验学时比例小于30%课程总学时的实验课,考核成绩也可只按平时实验成绩进行评定。
     
    (五)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其考核形式原则上以实际操作为主,也可采取实际操作与笔试(或口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要注重学生基本技能的考核,题目不易过于简单,也不要简单重复已做过的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教师岗前培训及实验教改活动
    (一)各院(系部)必须为新任课的教师指定有经验的辅导教师,认真辅导其对各实验项目进行试做,写出教案。
    (二)实验室、教研室要认真开展实验教学观摩和评教;组织任课教师进行备课或集体备课;指导教师必须亲自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提前进行试做,测量完整的数据,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并认真写出实验教案。
    (三)实验室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的相关研究活动,因人施教、因材施教,不断研究实验教学规律、更新实验内容和项目、改革教学方法、改进实验装置,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四)重视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的转化工作。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圆满完成教学和教学改革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参加科研工作,并将科研成果转化到实验教学中。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制度建设与文件管理
    (一)各院(系部)要根据学校教学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院(系部)实验教学管理的情况和特点,制订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实验教学人员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过程中及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实验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实验室负责人按实验室归档,以备检查。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书及实验课表,实验室人员及实验教学人员情况,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做、试讲记录,学生实验报告,实验设备改造及实验内容、方法改革、应用成果、发表的实验教学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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